戴维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03月)2022-03-18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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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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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法律以及《宁波
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成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或者在一年内未出席监
事会会议占四分之三以上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相应地由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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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法律及本公司章程规定以外,不得无故解除监事的职务。监事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
事。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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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检查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监事,召开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等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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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会议设签到制度。必
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若有
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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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公告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必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
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告事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
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会议决议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宁波市证监局备案。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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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进行修订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
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
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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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0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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