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1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象牌动力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房屋
租赁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保持公司快速发展
与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
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 燕 史志振 茅开浪
2022 年 06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