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钢琴:关于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9-25
证券代码:300329 证券简称:海伦钢琴 公告编号:2013-040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1月15日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甲方”)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投资普陀山路厂区钢琴部件技改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2,582万元投资普陀山路厂区钢琴部件技改项目,其中
建设投资2,47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06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目的是为规
范和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专户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2013年9月23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88010100100715413,截止 2013 年 9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1
贰仟伍佰捌拾贰万元整(¥25,82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普
陀山路厂区钢琴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
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岩、杨勇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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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乙方原因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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