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钢琴: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9-26
证券代码:300329 证券简称:海伦钢琴 公告编号:2014-052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陈海伦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8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名,金海芬董
事因出差不能参加会议,委托陈朝峰先生出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会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陈海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人员
组成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相关规则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陈海伦、金海芬、陆鸣初、王根田、段逸超等5名
董事组成,其中王根田、段逸超为独立董事,陈海伦为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由周英、段逸超、陈朝峰等3名董事组成,其中周英、
段毅超为独立董事,周英为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由段逸超、金海芬、王根田等3名董事组成,其中段
逸超、王根田为独立董事,段逸超为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段逸超、陆方伦、王根田等3名董事组成,
其中段逸超、王根田为独立董事,段逸超为主任委员。
各委员会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聘任陈海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金海芬女士、胡汉明先生、陈良
君先生、陈斌卓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金江锋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石定靖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李晶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人员的相关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26 日
附件:
简 历
陈海伦:男,195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经济师,全
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员,宁波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理事会副会长。
2005年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2007年获得宁波十大甬商卓越奖,2007
年被授予中央民族大学荣誉教授。历任北仑装璜五金厂厂长、宁波海伦琴凳有限
公司董事长、宁波北仑海伦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宁波海伦乐器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双海琴壳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止公告日,陈海伦先生通过宁波北仑海伦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票22,096,800 股,除与宁波北仑海伦投资有限公司(其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
朝峰为父子)、四季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其与董事金海芬为夫妻)存在关联关系
外,与其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与公司董事金海
芬(金海芬为陈海伦之妻)、董事陈朝峰(陈朝峰为陈海伦之子)、高级管理人
员陈斌卓(陈斌卓为陈海伦之侄)存在关联关系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
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金海芬:女,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具有菲律宾永久居留权。2007年被授
予“全国轻工业行业劳动模范”称号。曾任装璜五金厂副厂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四季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永盟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截止公告日,金海芬女士通过四季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25,110,000股,除与宁波北仑海伦投资有限公司(其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朝峰
为母子)、四季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其为董事)存在关联关系外,与其他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与公司董事陈海伦(陈海伦为金海
芬之夫)、董事陈朝峰(陈朝峰为金海芬之子)、高级管理人员陈斌卓(陈斌卓
为金海芬之侄)存在关联关系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陈朝峰: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留
学加拿大就读现代企业管理专业,2008年2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
宁波北仑海伦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止公告日,陈朝峰先生通过宁波北仑海伦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票18,079,200股,除与宁波北仑海伦投资有限公司(其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四季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其与董事金海芬为母子)存在关联关系外,与其
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与公司董事陈海伦(陈海
伦为陈朝峰之父)、董事金海芬(金海芬为陈朝峰之母)、高级管理人员陈斌卓
(陈斌卓为陈朝峰之兄)存在关联关系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陆方伦:男,193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师。历任宁
波市北仑区塔峙乡工办主办会计、工办副主任,大碶镇工办企业管理科科长,北
仑装璜五金厂副厂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宁波双海琴壳有限公司监事、宁波大榭
开发区同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止公告日,陆方伦先生通过宁波大榭开发区同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80,022股。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陆鸣初:男,196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技师。
2004年被评为“北仑区优秀青年”。历任宁波北仑钢琴配套厂、宁波新大乐器制
品有限公司。2008年起就职于本公司。
截止公告日,陆鸣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的要求。
王根田:男,193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历任轻工业部办公厅副主任,中国轻工总会办公厅主任,中国饮料
工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乐器协会理事长,现任中国乐器协会名誉理事长。王根
田先生于2014年3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截止公告日,王根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段逸超:男,196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
国家一级律师。历任湖南茶陵党校法学教员,宁波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副主任,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主任。现任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段逸超先生于
2008年8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截止公告日,段逸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周英:女,1977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
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北仑区财政局科员。现任宁波东海会计师
事务所部门经理。周英女士于2008年9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截止公告日,周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胡汉明: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宁波北仑大
碶农机厂职员、装璜五金厂职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止公告日,胡汉明先生通过宁波大榭开发区同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80,022股。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陈良君:男,196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宁波市
鄞州区章水镇钟表元件厂供应科科长、销售科科长和厂长,上海超拔乐器有限公
司业务经理、副总经理,北仑超拔乐器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止公告日,陈良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的要求。
陈斌卓:男,197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历任宁波中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宁波东方创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经
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止公告日,陈斌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与宁波北仑海伦投资有限公司
(其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朝峰为堂兄弟)、四季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其与
董事金海芬为婶侄),存在关联关系外与其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
存在关联关系,除与公司董事陈海伦(陈海伦为陈斌卓之叔)、董事金海芬(金
海芬为陈斌卓之婶)、高级管理人员陈斌卓(陈朝峰为陈斌卓之兄)存在关联关
系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要求。
金江锋:男,198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
级会计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至2008年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
业;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2013年10月起就职于
本公司。
截止公告日,金江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的要求。
石定靖: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
经济师,高级职业经理人,中国乐器协会特约记者。历任安徽省合肥邵氏企业总
经理秘书、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石定靖先生于
2009年6月获得深圳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截止公告日,石定靖先生通过宁波大榭开发区同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20,015股。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李晶:女,198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
年8月起就职于本公司,2012年4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截止公告日,李晶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