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钢琴: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6
海伦钢琴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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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
海伦钢琴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钢琴”、“公司”)与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
受海伦钢琴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海伦钢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
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海伦钢琴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海伦钢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伦钢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必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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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
伦钢琴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就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因离职造成),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25 万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53,631,880 股的比例为 0.0089%。
本次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激励计划》中的条款为 4.04 元/股。本次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为 9.09 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本次回购注销股票数量(股) 回购注销原因
1 濮俊成 22,500 离职
合计 22,500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原
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履行了
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
(一)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陈海伦、金海芬、陈朝峰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
避表决。
(二)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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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确认了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五)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等事项。
(六)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
授予对象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七)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19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
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的授权,由于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
决定对该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2.25 万股进行
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19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对离职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限制性股票的程序,为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并
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为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
尚需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股
份注销登记程序。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海伦钢琴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此页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侃___________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 钱晓波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