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计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7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 20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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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
统称“指定网站”)的《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3.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刊登于指定网站的《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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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交的
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
东大会的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
持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
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指定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召开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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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 15:00 在上海锦绣东路 2777
弄 28 号 4 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伟芳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7上午9:15至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名,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703,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42%,
其中: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验,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091,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649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612,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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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与投票(现场表决或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2,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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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一项即《关于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3,097,3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24%;
反对票606,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6%,弃权票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0%;反对票606,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4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张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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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陈峰
经办律师:
王光明 律师
经办律师:
宋若云 律师
经办律师:
傅春梅 律师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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