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 9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5 层/16 层(200120) 15th/16th Floor,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China Tel: +86 21 5878 5888 Fax: +86 21 5878 6866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等公告文件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 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0 年 6 月 18 日,单独持有公司 25.61%股份的股东上海华虹(集团)有限 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交了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增加一项<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 资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临时提案》”)。为此,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了《临 时提案》内容。后因《补充通知》中的会议出席对象表述有误,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发布了更正后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15:00在上海市锦绣东路2777弄 28号4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伟芳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上午9:15至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4名,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492,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96%, 其中: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验,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091,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649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6,400,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1%。 3. 参与投票(现场表决或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00,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 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合称“《2019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19年度董事长薪酬实施方案及2020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增加一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的议案》 1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4项,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占比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股数 (%) (%) 1. 《2019年度董事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会工作报告》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2. 《2019年度监事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会工作报告》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3. 《2019年度财务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决算报告》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4. 《2019年年度报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告及其摘要》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5. 《关于向银行申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请综 合授信额 度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的议案》 6. 《公司2019年度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利润分配预案》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7. 《关于续聘公司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2020 年 度 审 计 机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构的议案》 8. 《关于2019年度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董事 长薪酬实 施 方 案 及 2020 年 度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薪酬计划的议案》 9. 《关于修改<公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司章程>的议案》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10. 《关于修改 <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股东 大会议事 规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则>的议案》 11. 《关于 修改 <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的议案》 12. 《关于 修改 <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的议案》 13. 《关于增加一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项 < 公司 章程 > 修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改内容的议案》 14. 《关于提请股 表决总数 49,230,366 99.4710 261,810 0.5290 0 0 东大 会授权董 事 会办 理小额快 速 融资 相关事宜 的 中小股东 6,139,100 95.9098 261,810 4.0902 0 0 议案》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十四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陈 峰 王光明 律师 经办律师: 傅春梅 律师 经办律师: 宋若云 律师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