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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虹计通:董事长工作细则2020-12-12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职

责和权限,保证公司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的科学决策和有效落实,进一步贯彻落

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

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客观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长职务,并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处理公司法人财

产事项和决策公司重大、重要事项。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董事长发生

重大变更,董事会有权修改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或罢免。

    第五条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长,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董事长,该选举无效。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三)负责领导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倡导形成公司核心价值观及企业愿景,

协调指导公司党、团及工会的工作;

    (四)决定机构、人事的权限和授权:

    1、提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提报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3、部门职责调整,管理干部职责分配与调整;

    4、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选聘提出意见;

    5、决定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6、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

    (五)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家相关政策,研

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并对公司长期发展规
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等重大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六)对公司股权或债权融资计划、投资方案、资本运营计划、闲置资金运

用方案、资产兼并或重组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七)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有权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向总经理提出执行

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营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

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

并采取有效措施;

    (八)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2、签署抵押融资和贷款事项的文件;

    3、签发属下全资或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

    4、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根据工作需要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公

司其它人员办理委托事项;

    (十)督促、检查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保密以及公司财务报告工作;

    (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在章程范围内制定授权管理制度及权限指引文件,在可支配

的资金计划范围内行使资金支配权,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以经营管理办公会的形式

集体讨论,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或由董事长委托总经理主持。

    第九条     董事长通过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运作进行审计监督,包括财务

审计和管理审计监督。

    第十条     董事长对监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经营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提

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如董事长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应主动向董事会提出
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在审议并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长应授权其他董事

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有关规定应由

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

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应监事会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解

答所关注问题。

    第十四条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公司经营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长

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评审论

证,做到科学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十五条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

越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长进行离任和临时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长在接到有

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不能履职或空缺期间,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二十二条     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董事长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长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长薪酬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任期内年度工作目标完成 情况的考核结果与年 薪挂

钩,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长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