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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虹计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12-12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规范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

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

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法律事务相关部门应当为关联交易的判

断提供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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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并由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

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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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

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

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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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交易标的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及时披露评估报告,评

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前

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就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应

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

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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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

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

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

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

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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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

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

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八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前款关联交易事项。必要时,深

                                     7
证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四章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披露和审议程序:

    (一)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第(一)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8
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的

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

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

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照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9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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