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计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12-12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为进一步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针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当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
以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
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1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
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相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
总额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者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5、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6、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者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者对外
投资、收购以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是变动
幅度或者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年报编制过程当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其职责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
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且做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者同时采取数种形
式。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当中出现的重大差错,公司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
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公
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
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且拟定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且抄报公司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以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董事会对会
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以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
第二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需要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当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时, 应
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以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相冲突的,按
照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