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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虹计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0-12-12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

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

行进行低风险投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及

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

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

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活动。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型理财产品,预期

收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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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

    (四)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五)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

度。具体操作审核审批流程及权限参照权限指引表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独立

董事、 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

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且达

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准确、及时披

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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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政策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

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

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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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

核;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根据相应的审批权限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

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

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资产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资产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

时回收本金及利息。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

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

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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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其他制度关于

委托理财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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