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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虹计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12-12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地披露信

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和《上海华虹计通

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信息披

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公司相关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合法合规,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

同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子公司、事业部及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监管部门

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的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发布与在指定媒体不同

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关联交易;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正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第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七条   公司如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

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对于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

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临时报告等形式予以及时

披露。

    第二十三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的规定,公司以临时报告披露重大

交易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含对子公司担保),应当

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为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涉及

非现金交易的,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

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则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以临时报告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二十三)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传闻澄清;

    (二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事项;

    (二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六)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他监管规则应当予以披露的

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除本节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

重大事项外,公司应当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他应

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规

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有关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市地有关证券监管机构。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应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

会秘书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主要

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

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

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确保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责任:
    公司总部财务、对外投资等职能部门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并就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资产重组或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依据公司股份上市地法律规

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或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进行披露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母公司

对控股上市子公司的未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印刷商等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

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

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

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或与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披露办法》、《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及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应的强制性规范作出

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做的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

规范执行。

    第五十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形,如按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在依法披露之前,必须确保信息绝对保密;若不能保持必需的保

密程度,或者信息已经外泄,则须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第五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