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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虹计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300330       证券简称:华虹计通   公告编号:2020-078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

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锦绣东路2777弄9号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伟芳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12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49,516,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302%,其中:出席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3,680,36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5.52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5,836,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9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5,541,7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378%。

       2、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宋若云、

叶金莲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共计 7 项提案。本次会议第 1 项提案为特别提案,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 6 项提案为普通提案,以普通决

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505,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20%;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505,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20%;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505,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20%;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505,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20%;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505,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20%;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505,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20%;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505,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20%;反对1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宋若云律师、叶金

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

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