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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虹计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7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1年4月16日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

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涵盖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
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限售期、公

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募集资

金投向等基本信息,发行方案全面、完整,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

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

用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

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求,符合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自2012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

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上述对象参与本次认购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

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

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该认购合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入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

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国投”)作为战略投资者,松

江国投为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职能。松江国投以

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华虹计通的公

司治理、资本运作、产业发展等各方面提供帮助,愿意长期持有公司

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

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华虹计通显著提高公司质

量和内在价值,也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内容并结合松江国投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松江国投作为战略投

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和相关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上海华虹计通智能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

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投资者取得合理投资回报

的意愿,建立了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

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

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提请授

权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尤建新、葛永彬、张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