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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计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300330     证券简称:*ST计通     公告编号:2022-077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1018 号),因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1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

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5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计

通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81887F,住所:上海

市长宁区广顺路 33 号 H 栋 3-4F。

       依据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华虹计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

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虹计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华虹计通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

致其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分为两部

分:

       一是华虹计通组织策划与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仪电物联)、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中京复电(上海)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鸿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三笔四方贸易,

采购销售形成闭环,贸易相关资金几天内在四方参与主体之间完成等

额或相近金额的循环,且没有对应的实际物流,前述贸易为虚假贸易。

该贸易中,华虹计通通过向仪电物联虚假销售货物,虚增营业收入

16,116,068.42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383,760.66 元,进而虚增营业

利润 732,307.76 元,占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利润的约 13%。
       二是由于往年存在工程合作关系,华虹计通 2017 年初对仪电物

联存在 18,494,164.33 元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为缩短应收账款

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华虹计通将 2017 年因前述虚假贸易对仪电

物联形成的含税营业收入 18,855,800 元全部确认为应收账款,并将

当年虚假贸易项下收到的仪电物联回款 18,521,000 元首先用以冲销

以前年度对仪电物联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实现当年少提 坏 账 准备

8,231,633.95 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 8,231,633.95 元。通过前述虚

假 贸 易 和 会 计 处 理 , 共 导 致 华 虹 计 通 2017 年 虚 增 营 业 利 润

8,963,941.71 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相关公司情况说

明、相关购销合同、公司财务凭证及电子账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

行流水、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华虹计通上述行为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构成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

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第二,公司现任管理层积极履职、勤勉尽责,对拟处罚事项未参

与不知情,公司实现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将进一步加强各方面合规建

设。

       第三,公司 2018 年收到仪电物联回款 6,981,313.52 元。公司请

求在追溯调整时综合考虑对仪电物联应收账款的预计回款情况的判
断与实际回款情况,对 2018 年回款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进行专项认

定,不予计提。

    第四,公司因追溯调整导致 2017 年未达到当年绩效考核目标,

公司已经审议通过对相关人员绩效奖金及全部项目奖予以撤销和追

回的方案,并开始执行。

    综上,公司请求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现任管理层

的履职情况,公司后续年度的盈利情况及制度完善情况,公司拟对

2017 年度会计数据进行相关调整的考虑方案等,均不属于应当不予

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本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公司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本局决定

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实认定和量罚幅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

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

办公室和本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1、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7 年追溯调整后的净利

润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5 年、2016 年、2018 年年度报告,2015

年、2016 年及 2018 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连

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

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

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通知》、《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因为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星

期五)开市起停牌。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

以此为戒,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将敦促实际控制人和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体系,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