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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12-03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12-030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发出会议通知,2012 年 12 月 1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 48,271,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6%,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新增“新建镭射纸生
产能力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71,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71,1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刘曦律师、谢杨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