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1-29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13-003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76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50 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1,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7,615.93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项目
计划投入 19,172.80 万元,超额募集资金 8,443.13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12]第 113482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2年12月1日
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并新增“新建镭射纸生产能力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
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原“微纳结构光学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中与镭
射纸生产相关的募集资金2,394.8万元,使用超募资金1,105.2万元合计3,500万
元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苏维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使用超募资金1,530万
元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目前,江苏维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办
理完结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江
苏维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维业达触控
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信息及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户    名:江苏维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账    号:75010122000538566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新建镭射纸生产能力项目

       截止 2013 年 1 月 7 日,专户到位资金 3500 万元

    2、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户    名: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账    号:37000103002004681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触控导电膜产业化项目

       截止 2013 年 1 月 14 日,专户到位资金 1530 万元

    (下文中,子公司是指江苏维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或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
有限公司)

    以上专户仅用于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方式存放,应将存单开户日期,期限通知平安证
券。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子公司及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子公司
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和专户
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对公司及子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建、赵
宏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的 5 日之前)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平安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
司、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平安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