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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3年4月)2013-04-18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苏
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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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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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
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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