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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09-05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苏大维
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
充分认可;
    2、关联董事朱志坚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
使表决权。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即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管、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管理者、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
    7、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8、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实施。




   独立董事:


       王慧田                  王 曦                    杨   政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