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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公告2014-01-28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14-008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首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 2014 年 1 月 13 日召开
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苏
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 年 9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3 年 9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201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4 年 1 月 13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以
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办理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事宜等。
    5、2014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4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所涉激励对象为 62 人,其中彭炳权、张帅、韦雄 3 人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
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后同意取消彭炳权、张帅、
韦雄 3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授予其股票期权。
    公司调整前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为 62 人,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80 万份;调整后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激
励对象为 59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73.2 万份。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具体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
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
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
行核实后,认为:
    1、鉴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成员彭炳权、张帅、韦雄 3 人由于个人原因
离职,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
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
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62 人调整为 59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80 万份调
整为 273.2 万份,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等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2、3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彭炳权、张帅、韦雄 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外,公司本次授
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按照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
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系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
行权与调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