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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2014-01-28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14-009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2014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期
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59 名激励对象 273.2 万份股票期权,
首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 月 27 日,行权价格为 44.16 元,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如下:
    1、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本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3.2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200 万股的 4.89%,
其中首次授予 273.2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期权总数的 90.11%,
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200 万股的 4.41%;预留 30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的拟授予期权总数的 9.89%,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200
万股的 0.48%。预留部分期权将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一次性授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技术骨干、经营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对
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员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59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计   占本次计划
序                                               授予期权份   划拟授予   实施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授予理由                     期权总份   本的比例
号                                                 数(份)
                                                              数的比例

1     朱志坚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00,000      6.60%        0.32%

2     郭锡平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80,000      2.64%        0.13%

3     姚维品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150,000      4.95%        0.24%

4     李玲玲    财务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          80,000      2.64%        0.13%

     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技术骨
5    干、经营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      2,222,000      73.28%        3.58%
     献的其他员工共计 55 人

     合计                                         2,732,000     90.11%        4.41%

     5、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权日起 4 年。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 3 期行权。首次
授予的股票期权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行权期                                                              30%
                 权日起满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行权期                                                              30%
                 权日起满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行权期                                                              40%
                 权日起满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股票期权拟在首次授予日后 12 个月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权,未授出部分公司将予以注销。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首次
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 2 期申请行权。预留部分
的股票期权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行权期                                                              50%
                  权日起满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行权期                                                           50%
                权日起满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按照行权条件的规定行权,
未达到行权条件或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立即作
废,由公司无偿收回一并注销。
     6、股票期权的行权业绩条件
    (1)公司绩效指标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以 201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以 201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以 201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以 201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除此之外,2014-2016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
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个人绩效指标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绩效考评的相关规定,个
人层面考核系数可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
    考评结果            优秀           需改进          及格           不及格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        1.0             0.8             0.6             0.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因
个人考核结果而产生的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和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之间的
差额不可递延,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7、行权价格及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16 元。
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工具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 年 9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3 年 9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2、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201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4 年 1 月 13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办理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
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事宜等。
    5、2014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4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2、3 号》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满足授
予条件,并同意授予 59 名激励对象 273.2 万份股票期权。
    (一)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
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监事会审核,所有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均未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员;所有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明
     公司激励计划确定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为 62 人,其中彭
炳权、张帅、韦雄 3 人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
案》,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人数由 62 人调整为 59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由 280 万份调整为 273.2 万份。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文件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相关
公告。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首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 月 27 日。
     2、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 59 人,授
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73.2 万股。
     3、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44.16 元。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占本次授   占本次计划
                                             本次获授的   予期权总   实施前总股
序
      姓名        职务         授予理由        期权份数   份数的比   本的比例
号
                                               (份)       例

1    朱志坚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00,000      6.60%        0.32%
2      郭锡平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80,000         2.64%       0.13%

3      姚维品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150,000        4.95%       0.24%

4      李玲玲    财务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        80,000         2.64%       0.13%

    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技术骨
5   干、经营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     2,222,000     73.28%          3.58%
    献的其他员工共计 55 人

    合计                                        2,732,000    90.11%          4.41%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273.2 万份(不包括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
日为 2014 年 1 月 27 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42.06 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各子公司相应的股
票期权费用在期权等待期内,将计入各子公司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
本费用会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假设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
则本次股权激励的期权费用情况见下表:
                年份            第一个行权期      第二个行权期       第三个行权期
    分摊的期权费用(万元)             827.93          1,063.54           1,682.49

    假设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
则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成本为人民币 3,573.96 万元,即需要摊销的股票期权成本
为人民币 3,573.96 万元。期权费用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行权期内实际行权数量可能发生变动,期权的实
际成本可能会与以上数据存在差异(由于存在业绩考核不达标或在股票期权的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离职等情况,获授股票期权可能有部分最终不能行权,期权
的实际总成本可能会小于本次测算的成本),所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实际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与所涉及期权费用的会计处理参照上述
方法进行处理。
       七、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朱志坚、郭锡平、姚
维品、李玲玲 4 人,该 4 人在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2014 年 1 月 27 日)前六
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资金来源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工具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所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
更。
    控制权变更是指公司股东陈林森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的合计持股量不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
    1、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则已获
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营私舞弊、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不当得利、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
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若激
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
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
    2、解雇或辞职
    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
道德、营私舞弊、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不当得利、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
   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
回并注销。
   3、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受
影响,并按照其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行权,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由于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
权不受影响,未到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
   4、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已满足行权
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不受影响,未到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
   5、死亡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死亡的,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其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行权,且董事会可
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其已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不受影
响,未到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
   对于因上述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股票期权,或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被取消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作其他用途。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
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
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
   1、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并被注销: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
生修订,则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十、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同意公司本次向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3.2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 月 27 日。
    十一、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认为:
    (1)鉴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成员彭炳权、张帅、韦雄 3 人由于个人原
因离职,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
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
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62 人调整为 59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80 万份调
整为 273.2 万份,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等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彭炳权、张帅、韦雄 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外,公司本次
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按照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十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批准与
授权、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
3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尚
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