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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1-28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
行权与调整》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2、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
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同意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
量。


       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 月 27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
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向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3.2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 月 27 日。




独立董事:


王 曦           王慧田          杨政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