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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29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
的原则,对公司2013年度相关事项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1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3年度,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13年度,公司没有提供
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3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
形。
    2、2013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通过对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核查,我们认为,2013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二、对公司201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
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公平、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


       三、对公司201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 201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我们已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14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
交易定价参考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对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经审阅,
我们认为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审慎的态度适当
地调整募投项目进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延期事项。


    七、对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我们已事
前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向
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
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八、对公司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
前审核,同意将聘请其作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并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订的2013年度报
告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则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其出具的审计报告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意见客
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等议案
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    政                王慧田              王   曦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