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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6-17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8名董事中的1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股
票期权授予数量由303.2万份调整为454.8万份,其中首次授予273.2万份调整为
409.8万份,预留授予部分30万份调整为45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由44.16元调整为29.41元。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采取审慎的态度适当地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度事项。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贷款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人民币4000万元委
托贷款提供担保事宜我们已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经营
管理的需要,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杨   政               王慧田               王   曦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