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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4-10-24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数码光学技术产
包装印刷制品、商标印刷;一般经营项目:数码光学技术产品的研 品的研发、制造、生产激光全息制品、激光立体照排系统、激光包
发、制造、生产激光全息制品、激光立体照排系统、激光包装材料 装材料生产线、包装材料、防伪技术产品、自动化控制、光学元器
生产线、包装材料、防伪技术产品、自动化控制、光学元器件、光 件、光学仪器、提供相关技术、软件的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
学仪器、提供相关技术、软件的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 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
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 口业务。包装印刷制品,商标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务。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的 30%;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
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
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时;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票权。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通讯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其中有 3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                            设副董事长,其中有 3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效。                                                               过后生效。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