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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10月)2014-10-24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苏州苏
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
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
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
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
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
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
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
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
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当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
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
子议案②, 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 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
类推;
    (三)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
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
“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
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 ,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业务指引(2014 年 9 月修订)》的规定办
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
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
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
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
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
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均已
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
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
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
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
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
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
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
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
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
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
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
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
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
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
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
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
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
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
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
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
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
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
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