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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1-27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5 年 1 月 26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
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
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同意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5 年 1 月 26 日。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
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