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2015-04-15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为完善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
的透明度和可操作,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和理性的投资理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2017 年),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重
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3、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
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发
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
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
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未全部满足上述条件的,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七)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八)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
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议和披露。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
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
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