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5-06-2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苏大
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苏大维格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目前股本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576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5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0.00 元。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2]199 号)同意,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46,500,000 股,发行后股
份总数为 62,000,000 股。
经公司 201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1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股本 62,000,000 股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93,00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93,000,000 股,其中公司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总数为 35,896,3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6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57,103,6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40%。
二、公司限售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限售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陈林森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
承诺一致,情况如下:
1、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
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期间,依法及时向股份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
无后续追加股份限售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9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5,118,995 股,占总股本的 27.01%;其中,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6,279,749 股,占总股本的 6.7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1 名,为自然人股东,为公司董事
长、实际控制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东全称
号 份总数 股数量 数量
1 陈林森 25,118,995 25,118,995 6,279,749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1、持有苏大维格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待上市公司履行完必要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后,平安证券同意公司本次
部分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陈 建 赵 宏
保荐机构(盖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