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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26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
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全资子公司维
旺科技、控股子公司维业达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并降低其融资成本,且公司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财务
资助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
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向维旺科技提供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向维业达提供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苏州维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维旺科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
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因此,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维旺科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续贷继续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为支持控股子公司维业达业务发展,公司拟为维业
达继续接受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分行提供的人民币 4,000 万元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有能力对
控股子公司维业达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维业达续贷继续提供担保,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因公司 2015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而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2、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
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预留股票期权 3.15 万份,注销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54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318.72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调整为 15 名、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调整为 38.595 万份;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695 元调整为
14.675 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595 元调整为 15.575 元。




     独立董事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