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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8-05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16-065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于2016年7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并于2016年8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三人,实际出席监事三
人,符合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倪均强先生主持,会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则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3、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苏州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维旺科技增资是为了增强维旺科技资本实
力,支持其业务拓展,促进经营效益提升,提高维旺科技的行业竞争力,符合公
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本次对维旺科技的增资金额为公司自有资金,增资完
成后,公司仍持有其 100%的股权,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取消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续贷继
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政策出现变
化,维业达决定不再续贷,为此,公司取消为维业达续贷继续提供担保,此事项
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维业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以保证其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对被资助对象日常经
营有绝对控制权,此次财务资助行为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对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资
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对维业达财务资助额度旨在节约公司融
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对被资助对象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此次财务资助行
为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