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1-20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17-006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常州市建金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2597 号)核准,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24,42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
套资金。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24,420 股,每股发行价格 20.8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416,507,936.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2,142,645.73 元(含增
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04,365,290.27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
第 116604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后用于支付本次收
购的现金对价和微棱镜型反光材料产业化项目,微棱镜型反光材料产业化项目的
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
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
独立财务顾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于2017年1月19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华日升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0606601040027685,截止 2017 年 1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华日升微棱镜型反光材料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华日升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方式存放,应将存单开户日期,期限通知公司、
平安证券。华日升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公司、平安证券。华日升存单不得质押。
    2、华日升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华日升应
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法。
    3、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华日升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华
日升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对公司及华日升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华日升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赵宏、赵成豪可以随
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华日升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华日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华日升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华日升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平安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华日升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以二者孰低计算,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电话或
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和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平安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公司、平安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华
日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华日升、专户开户银行、平安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