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5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
的原则,对公司2016年度相关事项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16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6年度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为9,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担保;2016年度内,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对控股子公司维业达担保
5,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维业达实际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促进其稳健发展,在担保期内也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
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通过对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核查,我们认为,2016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二、对公司201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
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公平、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


    三、对公司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 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我们已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17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
交易定价参考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
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同意公司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将该议案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对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经审阅,
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八、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对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华日升增资是
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及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华日升增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因公司2016年度业绩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考核目标,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注销首次授予期权318.72万份、预留期权38.595
万份。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为0份。


    十一、对公司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
前审核,同意将聘请其作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并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订的2016年度报
告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则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其出具的审计规则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意见客
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17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