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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楼,200041

                 23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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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
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5 日下午 2:00 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新昌
路 68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4 日-2017 年 5 月 5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5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
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07,101,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79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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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7,098,0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7,098,0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7,098,0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7,098,0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7,098,0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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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六:《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7,098,0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7,098,0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八:《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此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董事虞樟星之兄虞樟良控
制的企业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虞樟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1,272,004 股,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5,826,0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九:《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增
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7,098,0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十:《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7,098,0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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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张隽律师、王珊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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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张   隽




                                                   王   珊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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