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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02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苏州
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55,000 万元综合
授信额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
的拓展,且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55,000 万元综
合授信额度事项。


    二、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
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维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维旺科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
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维旺科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


       四、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维业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维业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五、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维
业达、江苏维格新增财务资助额度,有助于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并降
低其融资成本,且公司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财务资助事
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额度事项。
独立董事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18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