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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3-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25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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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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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8 年 2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
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再次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
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下午 2:00 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新
昌路 68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28 日的 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27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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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95,209,2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18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苏州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160,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3%;
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苏州维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160,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3%;
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160,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3%;
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160,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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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 4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
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王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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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张   隽




                                                 王   伟




                                               2018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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