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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8年度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为1.2亿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2018年度内,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对控股子公司维业达
担保1,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维旺科技担保3,791.71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
日,公司对维业达实际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对维旺科技实际担保余额为
2,591.71万元。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促进其稳健发展,在担保期内也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
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通过对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二、对公司2018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
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公平、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
    三、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商誉减值)事项,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
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对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经审
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
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


    七、对与业绩补偿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常州市建金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沿海产业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常州华日升投资有限公司与万载率然基石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协议签署事宜。


    八、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因重大资产重组原交易对方常州市建金投资
有限公司、常州华日升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追加在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的业绩承诺期而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补偿承诺之协议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自愿追加业绩承诺事项。


    九、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
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
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运用外汇
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
措施,为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范。公司本次开展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制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十、对公司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
事前审核,同意将聘请其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订的2018
年度报告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则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其出具的审计规则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