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1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未完成承诺业绩具体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
升”)业绩承诺期届满。鉴于在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业绩承诺期间,华日升累
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根据公司与华日升原股东常州市建
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金投资”)、常州华日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日升投资”)、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沿海基
金”)、万载率然基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载率然”)共同签署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业绩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相关规定,业绩承诺方建金投资、华日升投资、沿海
基金、万载率然需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合计 29,462,999.16 元。
根据具体应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明细如下:
业绩承诺方 承担比例(%) 补偿金额(元)
建金投资 38.05 11,210,671.18
沿海基金 35.50 10,459,364.70
华日升投资 13.95 4,110,088.38
万载率然 12.50 3,682,874.90
合计 100.00 29,462,999.16
根据上述协议相关约定,建金投资、华日升投资、沿海基金、万载率然将
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进行补偿。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上述业绩补偿方案是依照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作
出的,本次业绩补偿方案的决策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常
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未完成承诺业绩具体补偿方案。
独立董事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19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