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18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19-083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18 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17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 14:00 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新昌
路 68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陈林森先生因公出差,
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朱志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符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99,388,0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7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99,376,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96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签署投资协
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388,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5,495,494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388,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5,495,494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张隽律师、周宇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