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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20-07-09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0-046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
对象、战略投资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
协议>的议案》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为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进
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推动公司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的稳定快速增长,公司拟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转型升级基金”)]、
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国协”)[南通
招商江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商江海”)]和北京
太和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东方”)[深圳市太和东方华胜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和东方华胜”)]作为战略投资者,根据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拟与上述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
协议》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深创投与转型升级基金
    1、深创投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注册资本      542090.188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1999 年 8 月 25 日至 2049 年 8 月 25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层 B 区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
                  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
                  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
                  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
                  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
                  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
    深创投系 1999 年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目前,已发
展成为以创业投资为核心的综合性投资集团。深创投是转型升级基金执行事务合
伙人,具体股权情况详见转型升级基金情况介绍。

    2、转型升级基金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926Y12

    注册资本      275 亿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0 年 6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30 年 5 月 31 日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注册地址
                  2903-01 单元
                  投资管理、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
                  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非证券业务投资、股权投
                  资、创业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经营范围
                  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
                  可经营)。
    (2)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转型升级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转型升级基金的股权控制情况
如下:




    (3)主营业务情况
    转型升级基金系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子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
金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注册资本为 14,720,000.00 万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等 20 名股东发起,主要围绕新
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力装备、基础制造和新型制造等领域的成长期、成熟
期企业开展战略投资。转型升级基金由深创投负责管理,该基金投资领域为以无
机非金属及前沿新材料为主的新材料领域。转型升级基金立足于新材料产业,采
取财务投资兼战略投资的综合投资策略,深入挖掘新材料方向的投资项目,促进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招商国协与招商江海
    1、招商国协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N9D787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百千
    成立时间      2016 年 10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2031 年 10 月 27 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注册地址
                  务秘书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
                  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
                  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招商国协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本”)下属投
资企业,股权分布及具体情况详见招商江海情况介绍。
    2、招商江海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MA1Q1J552P

    注册资本      26998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 年 8 月 4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8 月 4 日至 2027 年 8 月 3 日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 266 号江海智汇园
                  股权投资、产业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不得
    经营范围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招商江海的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招商局集团与普洛斯集团共同管理。招商江海的股权控制
情况如下:
注 1:Freesia Investment Fund, L.P.是厚朴管理的基金;Hillhouse GL Fund, L.P.是高
瓴管理的基金;V-Nesta Fund I, L.P.是万科控制的实体;Express Trend Resources Ltd.
是中银集团下属企业。
注 2:Khangai Company Limited 和 Khangai II Company Limited 是由中资企业组成的投资
实体,股东包括中银集团、国开行、中国邮政等。两家公司合计持有 GLP China Holdings
Limited 的 30.14%股份。 GLP Associates (I) Limited 和 GLP Associates (II) LLC 是员
工持股平台。
    (3)主营业务情况
    招商江海系招商资本下属投资企业。招商资本成立于 2012 年,注册资本 20
亿元。招商资本国内运营总部设在深圳,国际运营总部设在香港。现为招商局集
团与普洛斯的联营公司,专门从事另类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招商局集团为国务
院国资委下属企业,普洛斯为全球最大的物流基础设施、不动产和科技私募基金
管理者之一。

    (三)太和东方与太和东方华胜
    1、太和东方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北京太和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4424229XB

    注册资本       8,7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哲

    成立时间       2015 年 5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5 月 28 日至 2065 年 5 月 28 日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8 号院 2 号楼 1 至 14 层 101 内 8 层 0952-0953
    注册地址
                   号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
    经营范围       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太和东方系太和东方华胜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分布及具体情况详见太和东
方华胜情况介绍。
   2、太和东方华胜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太和东方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9922294N
    注册资本       18,9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太和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 年 8 月 17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2065 年 8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 9 号软件大厦 808 室
                   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
                   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经营范围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
                   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太和东方华胜的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太和东方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哲。太和东方华胜的股权控制情况如下:
    (3)主营业务情况
    太和东方华胜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其主要业务包括创业投资和战略投资。
太和东方华胜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编码为 SK5824。

     二、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摘要
    (一)公司与深创投、转型升级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1、合同签订主体

    甲方(发行人):苏大维格
    乙方(战略投资者、认购人):深创投、转型升级基金
    2、双方的协同效应

    深创投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专业化私募基金管理机
构,亦是具有产业基础和整合能力并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私募投资机构,主
要聚焦于信息科技、互联网/新媒体、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化工/新材
料、高端装备制造、消费品/现代服务等领域。
    深创投作为国内领先的创业投资机构,通过过往超过 1000 个项目的投资经
验,积累了众多科技项目资源,并建立了广泛的产业资源体系,擅长链接各方并
给予相互赋能,可为甲方主营业务发展、产业链延伸提供优质的并购资源支持,
协助甲方做大做强、提升盈利能力。
    同时,深创投投资的 160 家投资企业分别在全球 16 个资本市场上市,为众
多创新创业企业担任企业顾问,能够在公司治理、研发、企业合并、收购、重组
等多方面提供建议和咨询。
    转型升级基金是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投资载体,专
注投向新材料领域,与甲方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高度契合;转型升级基金的管
理团队对新材料领域有着长期投资经验和产业资源积累,建立了对整条产业链深
入的认知体系,不仅可为甲方的内生生长提供服务,也可协助甲方战略培育和孵
化产业链上下游的相关项目。
    乙方整体上具备优质的资源优势,及对接多行业众多机构资源的能力,包括
与主流投行、上市公司、海内外投资机构、专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等都保持着良好
的合作关系,能够更好的服务被投企业,共同实现成长。
    甲方的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符合乙方的投资布局及投资标的筛选标准。
引进乙方为战略投资者后,双方将在微纳关键技术、柔性增材制造、柔性光电子
材料等领域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通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调动双方
优质资源,有助于甲方实现战略规划、丰富项目资源、增强资本运作能力等,为
上市公司未来长远发展提供保障,实现上市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3、双方的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及合作目标

    (1)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未来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且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合作需要
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
    (1)销售与营销领域。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将积极为甲方协调与潜在相
关产业方的对接和合作,挖掘优质客户资源,进一步开拓国际或国内市场。
    (2)企业管理领域。乙方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公司《章
程》的相关约定单独或联合其他战略投资人提名并担任甲方董事、监事,并应发
行人要求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帮助提升上市公司的管理效率以及优化管理流程,
提升发行人科学决策能力。
    (3)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上市公司具备较强的技术和研发能力,乙
方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提供信息、资金等要素,并充分协调各方产业资源,帮助上
市公司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推广和应用。
    (2)合作方式
    ①战略投资入股。双方同意,本次战略合作拟通过由认购人认购发行人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展开合作。
    ②对接产业资源。乙方为发行人对接客户资源。同时,依托乙方的产业资源
布局和投资并购能力,延展发行人的业务链条,深入上下游布局,获取新的业务
机会,寻求发行人发展的新起点。
    ③提供专业咨询。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充分利用乙方自身资源
和资金优势,根据发行人的要求为发行人对外投资、产业扩张,提供专业咨询、
配套投融资等服务。
    ④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充分利用乙
方自身资源和资金优势,为发行人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推广和应用服务。
    (3)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未来双方将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携手推动微纳关键技
术、柔性增材制造、柔性光电子材料等的产业化及市场推广,以期产生良好的业
务协同效应。
    4、双方的合作期限

    基于双方共同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以及双方各自优势能够良好协
同效应的预期,双方同意进行长期战略合作。
    5、战略投资后公司经营管理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双方同意,认购人可根据《公司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甲方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享有推荐董事、监事的权利,如经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正式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双方同意,如发行人需要,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发行人的战略规划、
经营管理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6、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

    认购人看好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计划与发行人开展长期的战略合作并长
期持有发行人股权,暂未考虑未来的退出计划。若认购人未来退出或在锁定期届
满后拟减持股票的,亦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协议的生效

    《战略合作协议》自甲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保证和承诺、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战略合作协议》成立
之日起生效外,《战略合作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
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该等条款生效日:
    ①发行人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股份认购协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
    ②认购人与甲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已生效;
    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④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8、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
或保证,或在《战略合作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
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
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但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而
导致《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项,发行
人无需仅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公司与招商国协、招商江海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1、合同签订主体

    甲方(发行人):苏大维格
    乙方(战略投资者、认购人):招商国协、招商江海
    2、双方的协同效应

    认购人是招商局资本旗下的投资平台,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备案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购人是有产业基础和整合能力并坚持长期价
值投资理念的投资机构,主要聚焦于高端制造、电子信息及科技产业等,擅长链
接各方并给予相互赋能,通过深度的参与和服务,与投资人和被投企业实现共赢。
同时,乙方具备优质的资源优势,包括与主流投行、上市公司、海内外投资机构、
专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等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更好的服务被投企业,共
同实现成长。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发行人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基于
领先的生产研发能力,积极开展微纳关键技术、柔性增材制造、柔性光电子材料
的开发和推广,并进行销售渠道共建、营销资源共享、产能布局提升等多方面多
维度的业务合作。未来双方将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携手推动微纳光学
印材、纳米印刷、3D 成像材料、平板显示、高端智能微纳装备的产业化及市场
推广,以期产生良好的业务协同效应。
    3、双方的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及合作目标

    (1)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未来双方将在原材料采购、研发生产、销售及营销、企业管理等
领域开展合作,且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合作需要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
    ①原材料采购领域。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将充分调动各方优质产业资源,
升级改造发行人供应链,优化甲方供应链结构,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②研发生产领域。未来双方在研发方面将展开深入合作,借助乙方资源提升
研发、生产能力,不断开发、生产顺应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
    ③销售与营销领域。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将积极为甲方协调与潜在相关产
业方的对接和合作,对接并挖掘优质客户资源,进一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④企业管理领域。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乙方可根据《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单独或联合其他战略投资人提名
并担任甲方董事、监事,并应发行人要求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有助于提升上市公
司的管理效率以及优化管理流程,提升发行人科学决策能力。
    (2)合作方式
    ①战略投资入股。双方同意,本次战略合作拟通过由认购人认购发行人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展开合作。
    ②对接产业资源。乙方为发行人对接供应链、产品下游客户等资源。同时,
依托乙方的产业资源布局和投资并购能力,延展发行人的业务链条,深入上下游
布局,获取新的业务机会,寻求发行人发展的新起点。
    ③提供专业咨询。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充分利用乙方自身资源
和资金优势,为发行人对外投资、产业扩张,提供专业咨询、配套投融资等服务。
    ④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充分利用乙
方自身资源和资金优势,为发行人提供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推广和落地。
    (3)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未来双方将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携手推动微纳光学印
材、纳米印刷、3D 成像材料、平板显示、高端智能微纳装备的产业化及市场推
广,以期产生良好的业务协同效应。
    4、双方的合作期限

    基于双方共同对中国及国际微纳光学印材、纳米印刷、3D 成像材料、平板
显示、高端智能微纳装备市场以及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以及双方各自优
势能够良好协同效应的预期,双方同意进行长期战略合作。
    5、战略投资后公司经营管理

    双方同意,如发行人需要,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发行人的战略规划、
经营管理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6、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

    认购人看好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计划与发行人开展长期的战略合作并长
期持有发行人股权,暂未考虑未来的退出计划。若认购人未来退出或在锁定期届
满后拟减持股票的,亦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协议的生效

    《战略合作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保证和承
诺、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战略合作协议》
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战略合作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
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该等条款生效日:
    ①发行人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股份认购协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
    ②发行人与认购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已生效;
    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④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8、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
或保证,或在《战略合作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
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
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但如
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而导致
《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双方的违约事项,双方无需仅
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公司与太和东方、太和东方华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1、合同签订主体

    甲方(发行人):苏大维格
    乙方(战略投资者、认购人):太和东方、太和东方华胜
    2、双方的协同效应

    太和东方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专业化私募基金管理
机构,亦是具有产业基础和整合能力并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私募投资机构,
主要聚焦于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教育等领域。
    太和东方定位于精品投资机构,专注于长期投资和资源整合,通过过往的投
资经验,积累了广泛的产业资源体系,擅长链接各方并给予相互赋能,可为甲方
主营业务发展、产业链延伸提供优质的并购资源支持,协助甲方做大做强、提升
盈利能力。
    同时,太和东方在郑州航空港区联合发起设立郑州空港人工智能研究院,依
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开发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数学、信息与行为教育部重
点实验室等国内一流科研院所平台,拟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智能与高端装备制
造、智能传感器和新材料等方面进行研发转化和产业整合,能够为发行人在内的
所投资企业在人工智能、智能传感器及相关的大数据分析应用等领域的技术开发、
智能制造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整合。
    太和东方华胜是太和东方管理、并专注于长期投资发行人的专项基金。自
2016 年参与认购发行人股票以来,积极的在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资本规划等
多个方面与发行人进行合作,并在产业资源整合、新项目培育和孵化、投融资等
方面给予协助和支持。太和东方华胜愿意继续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长期持有,更好的为发行人产业拓展提供相关资源和服务。。
    乙方整体上具备优质的资源优势,及对接多行业众多机构资源的能力,包括
与主流投行、上市公司、专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等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
更好的服务被投企业,共同实现成长。
    甲方的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符合乙方的投资布局及投资标的筛选标准。
引进乙方为战略投资者后,双方将在微纳关键技术、人工智能、智能传感器及相
关的大数据分析应用等领域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通过充分发挥各自
优势,调动双方优质资源,有助于甲方实现战略规划、丰富项目资源、增强资本
运作能力等,为上市公司未来长远发展提供保障,实现上市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3、双方的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及合作目标

    (1)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未来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且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合作需要
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
    ①销售与营销领域。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将积极为甲方协调与潜在相关产
业方的对接和合作,挖掘优质客户资源,进一步开拓国际或国内市场。
    ②企业管理领域。乙方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公司《章程》
的相关约定单独或联合其他战略投资人提名并担任甲方董事、监事,并应发行人
要求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帮助提升上市公司的管理效率以及优化管理流程,提升
发行人科学决策能力。
    ③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上市公司具备较强的技术和研发能力,乙方可
以利用自身优势提供信息、资金等要素,并充分协调各方产业资源,帮助上市公
司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推广和应用。
    (2)合作方式
    ①战略投资入股。双方同意,本次战略合作拟通过由认购人认购发行人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展开合作。
    ②对接产业资源。乙方为发行人对接客户资源。同时,依托乙方的产业资源
布局和投资并购能力,延展发行人的业务链条,深入上下游布局,获取新的业务
机会,寻求发行人发展的新起点。
    ③提供专业咨询。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充分利用乙方自身资源
和资金优势,根据发行人的要求为发行人对外投资、产业扩张,提供专业咨询、
配套投融资等服务。
    ④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充分利用乙
方自身资源和资金优势,为发行人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推广和应用服务。
    (3)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未来双方将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携手推动微纳关键技
术、人工智能、智能传感器及相关的大数据分析应用等的产业化及市场推广,以
期产生良好的业务协同效应。
    4、双方的合作期限

    基于双方共同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以及双方各自优势能够良好协
同效应的预期,双方同意进行长期战略合作。
    5、战略投资后公司经营管理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双方同意,认购人可根据《公司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甲方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享有推荐董事、监事的权利,如经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正式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双方同意,如发行人需要,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发行人的战略规划、
经营管理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6、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

    认购人看好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计划与发行人开展长期的战略合作并长
期持有发行人股权,暂未考虑未来的退出计划。若认购人未来退出或在锁定期届
满后拟减持股票的,亦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协议的生效

    《战略合作协议》自甲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保证和承诺、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战略合作协议》成立
之日起生效外,《战略合作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
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该等条款生效日:
    ①发行人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股份认购协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
    ②认购人与甲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已生效;
    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④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8、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
或保证,或在《战略合作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
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
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但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而
导致《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项,发行
人无需仅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履行的决议程序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针对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
见。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深创投 、转型升级基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2、公司与招商国协、招商江海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3、公司与太和东方、太和东方华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