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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2020-07-09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0-047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
对象、战略投资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
协议>的议案》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同意公司与深创投制造业转
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转型升级基金”)、南通招商江海产
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商江海”)、深圳市太和东方华
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和东方华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转型升级基金、招商江海、太和东方华胜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24.5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的 80%。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
人发生派息、
    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应进行相
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现金分红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三)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乙方拟认购股份数量和方式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数(股)     认购方式    认购金额(万元)
 1       转型升级基金     20,408,163         现金         50,000.00
 2        招商江海        7,346,938          现金         18,000.00
 3       太和东方华胜     4,897,959          现金         12,000.00
            合计          32,653,060                      80,000.00
       (四)限售期限

       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认购人应按照认购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
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认购人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
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五)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份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甲方及乙方(或乙方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的公章之日起成立。除
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保证和承诺、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密、不可
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股份认购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股份认购协议》其
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该等条款生
效日:
    1.发行人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股份认购协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3.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六)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
声明或保证,或在《股份认购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
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
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但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方案进行调整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双方均不承担任
何违约责任,但发行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认购人已支付
的认购价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满足后,认购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在本协议
约定的期限内向发行人支付认购价款的,每逾期一日,认购人应按照尚未支付金
额的万分之一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迟延缴付认购价款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发行
人有权(但无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认购人应当向发行人支付
认购价款 3%的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行人遭受的损失的,则认购
人仍应根据《股份认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非因认购人原因导致未及时履行认
购价款支付义务的,或经甲方同意豁免的,无需承担前述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3、《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
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不构成发行人或/和认购人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
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双方应
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最大努力促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内外部审议、核准或
许可事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股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
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若发行人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向认购人全额及时退还认购人已支付的认购
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每逾期一日,发行人应按照尚未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认购
人支付违约金。非因上市公司原因导致未及时退还的除外。




     二、备查文件
    1、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