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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7-09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
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和理性的投资理
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的发展战略、盈利能力、
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
的基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
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
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情况、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
因素,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并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

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

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

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整体发展状况,

公司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等情况,结合公司近期资金支出安排,确定现金分

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

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

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
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六)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七)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相关要求及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议和披露。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
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
改提供便利。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
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