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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08-18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

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的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应至少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制的其他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
制的其他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和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
照本条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
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即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定进行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
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
关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议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存放、使用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公司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