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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1-17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事
前审核,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拟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申请文件并择机重新申报的决定,
是在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经过了审慎的分析与论
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结合监管政策、资本市场情况、公司战略规划及
发展调整发行方案并择机重新申报。经了解,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
撤回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关于公司决定终止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
《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拟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相关各方协
商一致,公司决定终止于 2020 年 7 月 8 日与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
(有限合伙)、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太和
东方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
及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
伙))、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
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太和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太和
东方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并就相关事项签署终止协议。该事项相关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
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及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未来公司
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
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3、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
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
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经我们事前认可后,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2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