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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7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苏州苏
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主要是基于目前资本市
场环境变化,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和
融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撤回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请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撤回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择机重新申报。

    二、关于公司决定终止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
《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拟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相关各方协
商一致,公司决定终止于 2020 年 7 月 8 日与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
(有限合伙)、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太和
东方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
及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
伙))、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
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太和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太和
东方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并就相关事项签署终止协议。该事项相关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编制的《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的融
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 1-9 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 1-9 月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八、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并制定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