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25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2:00 在苏州工业园区科 教创新区新昌路 68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林 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 日的 9:15-9:25,9: 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84,711,4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474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4 定价基础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7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8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0 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三:《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四:《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五:《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六:《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 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 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62,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九: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65,0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2%;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27,0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关联股东陈林森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九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张隽律师、王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张 隽 王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