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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2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苏州
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
超过人民币 24.48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
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且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
损害公司利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该
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4.48 亿元
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
系为保障其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其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对公司经营
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次担保原因充分,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
内,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一致同
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和业务合作提供担保,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事前认可,并一致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根据市
场变化情况、业务规划等进行了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没有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2022 年度预计
日常性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参考
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维业达和迈塔光电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缓解其
资金压力,保障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本次维业达及迈塔光电少数
股东未能按照同等条件与出资比例向维业达及迈塔光电相应提供财务资助,但
基于公司对维业达及迈塔光电的控股地位、公司集团化管理的运营模式及财务
资助有偿原则等因素,公司能够对维业达和迈塔光电实施有效管理与风险控制,
确保资金安全及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自愿、公
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资金使用费用定价公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不存在利用
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维业达和迈塔光电提供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
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
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闲置自有
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六、对公司 2022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
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
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框架下,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
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杨   政                殷爱荪                 任   佳




                                                    202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