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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7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及融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
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及融资的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对外融资是指公司向机构(包括但不限定于银行等金融及非金融机
构)及个人进行债权及债务性融资。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投融资行为由公司的《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约定。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6)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及改造;
    (7)新建生产线或生产场所;
    (8)其他长期投资事项。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与融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融资
的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
租赁项目,以及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
论证、筹备。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与融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
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与融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等的
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与融资的审批权限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下属子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下列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者
虽未达到上述占比,但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者
虽未达到上述占比,但绝对金额超过 15,000 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七条   除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以外,其他
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     对于达到上述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并披露,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对于未达到上述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并披露相应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
定:
    (1)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2)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3)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4)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
    (5)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对外融资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
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相关部门
审批,融资金额包括等值外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融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合同涉及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 50%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达到上述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融资金额,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
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
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
理初审。
       第二十九条     初审通过后,证券部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
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三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相关
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移交手续,并经实物
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三十六条    证券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
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
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
监督、检查和评价。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证券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
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
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
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
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
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四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八条     上述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
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
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章   对外投资与融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融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
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融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
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
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
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审计人员应对投资资产盘点及核对工作,加强审计监督。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事项应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确定是否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司所
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六十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一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并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持信息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