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 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郑培敏、曹军波、万如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