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5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
定和要求,作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
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未发现被
聘任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汪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郑培敏、曹军波、万如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